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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办公室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印发《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图解:《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洛政办发〔202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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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



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全县禁捕的天然水域进行垂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实行区域和时间双重管理制度。

区域管理即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禁钓区内严禁垂钓。时间管理即确定禁钓期,禁钓期内不得垂钓。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垂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天然水域生态保护和文明垂钓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天然水域生态保护。

第二章  垂钓区域和时间管理

第六条 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常年禁钓区范围。我县天然水域以下范围为常年禁钓区:

(一)洛南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水库(坝)闸口;

(六)高压电线跨河段(上下游100米范围);

(七)跨河桥梁上;

(八)其他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七条 常年禁钓区以外的其它天然水域为垂钓区。

第八条 每年4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钓期。禁钓期内,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三章  垂钓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全县对在天然水域从事垂钓的个人实行垂钓备案登记制度,并建立有利于保护与发展的垂钓管理制度,可按相关规定(陕价费调发﹝1999﹞68号)适当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条 垂钓备案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符合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严禁未成年人垂钓。

第十一条 垂钓备案登记。垂钓申请人应当向垂钓地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垂钓备案证,垂钓人取得垂钓备案证后方可进行垂钓活动,办理垂钓备案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垂钓备案申请表(附录1);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2张;

(四)承诺书(附录2)。

第十二条 垂钓备案证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垂钓备案证备案期届满,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垂钓备案证实行一人一证,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垂钓备案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垂钓备案证,为无效垂钓备案证。

第十四条 在我县天然水域垂钓须随身携带垂钓备案证,并接受渔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我县天然水域允许垂钓的方式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工具垂钓:

(一)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爆炸钩、盘钩、子母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等多钩;

(三)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工具;

(四)使用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饵料、窝料和添加剂;

(六)使用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七)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第十六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误捕误钓的,须主动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救护或无条件放生。

第十七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对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内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严禁生产性垂钓,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千克,超过2千克继续垂钓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十九条 垂钓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生产性垂钓。

第二十条 捕获钓获外来入侵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捕获人应立即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垂钓活动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产秩序,不得借垂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增养殖的水产品。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等特殊需要需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按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规定要求,申请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爱护环境,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在垂钓区搭建简易棚,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收集带走,分类投放至垃圾回收处,避免污染水域环境。

第二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垂钓行业协会组织,逐步建立行业征信体系,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自治、相互监督作用,规范垂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倡导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鱼庄等非天然场所开展经营性休闲垂钓活动。支持生态钓场建设,明确运营主体、增殖垂钓资源、优化钓位设置、拓展休闲业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镇办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一)镇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办法和每年的禁捕通告,在本辖区及时设置固定宣传警示标牌,加强垂钓管理,依托河长制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网格化护渔管理制度,严打违法垂钓行为。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天然水域垂钓和休闲垂钓的管理及执法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做好涉渔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涉渔垂钓协会将垂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垂钓活动及会员垂钓行为。

(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和非法交易行为。

(四)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涉渔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

(五)县财政局做好垂钓管理和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七)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船艇、排筏参与运送垂钓活动的行为。

(八)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河流管理范围内影响水域行洪的非法垂钓固定设施,把垂钓管理作为天然流域禁捕的延伸,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垂钓渔获物进行交易的行为,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渔具等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十)县林业局负责大鲵自然保护区内的垂钓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天然禁捕水域是指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及500亩以上人工修建的水库。

(二)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垂钓分为经营性垂钓、生产性垂钓和休闲垂钓,且均属捕捞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全县所有天然河流和在天然河流上人工建筑形成的水域。

(四)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使用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娱乐性垂钓、散钓、游钓等非生产性垂钓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垂钓是指以获利、谋取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渔获物为目的的非休闲垂钓行为,生产性垂钓是生产性捕捞行为之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定的禁钓区和禁钓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的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wcm.files/upload/CMSln/202112/20211220105803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