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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积极、稳妥”原则如何指导考评机制的建立
时间:2020-12-01 15:30 来源: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 作者:高红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益诉讼新领域“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这一做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审时度势,作出的新调整,为新领域乃至整个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思想指引。作为基层检察人员,随着办案实践的丰富,深切体会到“积极、稳妥”原则必将全面影响公益诉讼工作,而指挥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考评机制,也迫切需要在“积极、稳妥”原则的引导下,稳步前行。

一、案件考评机制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1.缺乏科学性。上级在制定考评机制时,善用一个统计模式来确定下级案件数量指标,比如按地区的人口数量多少确定办案数量多少,所谓“大县办多案,小县办少案”。对公益诉讼工作而言,这种考评方法往往不贴合当地实际,欠缺科学性。案件办理数量多少与当地的客观实际紧密相关,而与人口数量不一定成正比。比如,在红色文化和文物古迹保护领域,有的县城人口数量虽然较多,但红色文化和文物古迹数量稀少或者保护很好,办理这些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自然不会太多。所以人口数量多,下达办案指标就多的做法,很难符合当地实际,甚至打击基层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2.过度强调数量指标。近些年,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同类案,凑数案的情形频繁发生,不得不引起重视。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考评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上级对办案数量的要求年年增加,层层加码,甚至随时加码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阶段,在公益诉讼线索经费缺少保障、基层办案人员数量有限等限制下,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高指标,基层办理了大量同类案,凑数案。再之,公益诉讼开展的个别领域,案件数量极少,往往具有“一次性”特点,案件办理后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情形不复存在或者极少发生。如果不切实际的年年要求增加办案数量,不符合司法客观规律。这种做法长期下去会给人一种“检察建议随意满天飞”感觉,检察建议所谓的“刚”性很难得以实现。

3.单一化考评严重。现在的业务考评仅是简单的数据统计,缺乏全面反映检察工作的成绩、社会治理效果等内容的考后评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如果只盯数量考核这一目标,很容易造成办案只办简单案的情况,真正需要花时间费力气去解决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很可能就被束之高阁。因此,积极探索多元化考评机制,真正把社会治理成效纳入考评机制,才是符合公益诉讼最初设立的目的,为国家法治化进程奉献检察智慧。

二、如何运用“积极、稳妥”原则指导考评机制建立

1.用“积极、稳妥”原则,科学制定考核指标。良好的考评机制,一定是“以促进基层积极工作,同时不违反客观实际”为目标。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考评,需要在“积极、稳妥”原则下,全面科学的制定考评机制体系、下达考评指标。考评指标既要符合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又要符合当地检察工作客观实际。如果考核指标定的太低,大家都觉得可以轻松完成,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也起不到竞争的目的。但是考核指标定太高,又会让人感到困难重重,反而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2.用“积极、稳妥”原则,促进数量与质量同步发展。

科学的考评机制,能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工作。这就需要考评机制既有统一量化标准,又要有体现工作绩效的质的方面的定性指标。在数量上统一要求的同时,重视对业务工作的质效反映。因此,坚持积极和稳妥原则,既鼓励大家办案,又重视社会治理实际效果和工作不足,稳妥、谨慎前进。

3.用“积极、稳妥”原则,不断修改考评机制。

考评机制建立后,需要根据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立足长远,循序渐进,在“积极、稳妥”原则指引下进行不断的修订。每年底修订下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时,多询问基层院对考评有什么意见,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反馈,商讨如何解决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而逐步完善考评机制。

综上,科学的考评机制需要在“积极、稳妥”原则指引下,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精心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这样才能行稳致远,才能助推公益诉讼工作有质的提升,才能为新时代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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